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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4民初9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与永康市美诺奇电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永康市美诺奇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9836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负责人:俞剑。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滨、方婵。被告:永康市美诺奇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文兵。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与被告永康市美诺奇电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舒 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高谷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