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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1执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程正鹏多闻、多占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正鹏,多闻,多占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921执保89号申请人:程正鹏,男,198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阿拉善左旗。被申请人:多闻(曾用名多莉闻),男,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阿拉善左旗。被申请人:多占祥,男,195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阿拉善左旗。申请人程正鹏与被申请人多闻、多占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程正鹏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本院受理的(2016)内2921执*号执行案件中已划拨的被申请人多闻、多占祥的执行款予以冻结。申请人程正鹏以其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程正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多闻、多占祥在本院的执行款,冻结期限为12个月(2017年5月18日至2018年5月17日)。二、查封申请人程正鹏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12个月,上述查封财产由申请人程正鹏负责保管,因其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其承担。案件申请费185元,由程正鹏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学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