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02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天詹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詹,曾用名王见詹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402刑初213号公诉机关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天詹、曾用名王见詹,男,1985年4月28日出生于贵州省六枝特区,布依族,初中文化,居住地贵州省六枝特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7日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西区检公诉刑诉[2017]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天詹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天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王天詹驾驶浙D×××××号小型轿车从六枝特区沿沪昆高速公路往龙宫方向行驶,行至龙宫收费站匝道时,将在高速公路上行走的被害人胡某1撞倒,并在肇事后逃逸,引发被害人胡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王天詹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天詹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扣押物品清单,人员基本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赔偿协议,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工作记录,收条,证人庞某、吕某1、吕某2的证言,被告人王天詹的供述与辩解,尸检报告,车检报告,DNA同一认定鉴定报告,整体分离鉴定,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王天詹交通肇事后逃逸,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天詹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同时提出对被告人王天詹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王天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王天詹驾驶浙D×××××的小型轿车从六枝特区沿沪昆高速往安顺市龙宫方向行驶,当驶入龙宫收费站匝道时,被害人胡某1从吕某1停留在此的贵B×××××号重型厢式货车下车行走,被告人王天詹未按规定车速行驶,致使其驾驶的车辆碰撞被害人胡某1,胡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天詹驾车逃离现场,后在其亲属规劝下投案自首。经尸体检验,被害人胡某1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及脊髓损伤,最终因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经贵州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支队二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天詹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某1、吕某1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于2016年7月7日被告人王天詹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按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人民币290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天詹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50000元,现已全部赔偿完毕,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物证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王天詹与吕某1的驾驶证。二、书证1、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王天詹身份情况;2、强制措施凭证,证实依法扣留被告人王天詹的机动车与机动车行驶证;3、返还物品凭证,证实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天詹的肇事车辆及行驶证返还给王天詹;4、赔偿协议,证实王天詹、吕某1与胡某1家属的代理人胡某2志达成协议,由被告人王天詹赔偿被害人胡某1家属人民币34万元整;5、谅解书,证实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王天詹表示谅解;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王天詹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胡某1、吕某1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7、工作记录、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5月26日0时23分许被告人王天詹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8、收条,证实被告人王天詹向被害人家属赔偿共18万元的情况。二、证人证言1、证人庞某证言,证实2016年5月25日其乘坐王天詹的车行至龙宫收费站的匝道口时,王天詹驾驶的车辆撞到一个东西,王天詹未停车,继续开车出收费站停在路边,然后王天詹下车打电话给家人说好像撞人了,后来交警就来了;2、证人吕某1证言,证实2016年5月25日22时40分许,吕某1驾驶贵B×××××号的货车搭乘胡某1,行驶至龙宫收费站准备出站时,其因肚子痛,就把车停在应急车道内,胡某1下车,往龙宫方向走,其解手后就听到一声碰撞声,之后看见一辆小车加速继续行驶,其看见胡某1躺在地上,就拨打110报警,打120急救电话等待救援;3、证人吕某2证言,证实吕某2对其委托代理人胡某2志与王天詹、吕某1签署的关于胡某1交通事故死亡的赔偿协议无异议,其已收到王天詹的赔偿款24万元整,若王天詹与吕某1不按协议办事,其将向法院提起诉讼。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天詹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5月25日21时25分许,王天詹在六枝特区接两个修理工为其堂哥修车,驾车往龙宫方向的高速上行驶,行至龙宫收费站匝道上时,突然有一个人从一辆停驶在道路导流带上的大货车车头前面窜出来,因为距离太近了来不及采取应急措施,就撞上去了,当时因为害怕就继续往前行驶,出了收费站后,王天詹就往老贵黄公路方向行驶150米左右停车,打电话给家人说自己撞到人了,家人劝王天詹报警,次日00时18分,王天詹就拨打122、96122报警,之后一个电话为3329×××9的电话打过来讯问情况,王天詹就在原地等待交警的到来。四、鉴定意见1、尸检报告,证实死者胡某1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及脊椎损伤,最终因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2、车检报告,证实浙D×××××号小型轿车合格有效;3、DNA同一认定鉴定报告,证实在王天詹的车上提取的检材,检验出胡某1所留的DNA;4、整体分离鉴定,证实在事故现场提取的透明塑料碎片、灰色塑料碎片均为浙D×××××号小型轿车同一整体所分离。五、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沪昆高速公路1955KM+500M(龙宫收费站匝道),在现场提取了保险杠碎片、伤者的鞋、灯罩玻璃碎片、塑料条、车灯。2、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王天詹、证人吕某1对事故现场为沪昆高速公路1955km+500m(龙宫收费站匝道)(昆明往贵阳方向)进行指认,被告人王天詹对其驾驶的车辆现场掉落的玻璃进行指认的情况。3、肇事车辆照片,证实肇事车辆挡风玻璃、前保险杠的受损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天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被告人王天詹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天詹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天詹在案发后自动投案,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天詹在本案中积极赔偿了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死者家属谅解,并有自首情节,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天詹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贾 虹 勃人民陪审员 赵 奇 斌人民陪审员 叶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正康(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