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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民初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刁运涛与南阳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陈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运涛,南阳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陈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940号原告刁运涛,男,汉族,1974年11月13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委托代理人李翠,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南阳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艳。住所地南阳市。被告陈真,男,汉族,1985年2月13日出生,住南阳市。原告刁运涛与被告南阳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陈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诉称,2015年1月4日,被告南阳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本金17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被告陈真收取了原告的现金后,签字承诺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领取本金。约定借款期限为2015年1月4日至2015年4月4日止,月利率15‰。现上述该笔借款期限早已到期,被告仅支付部分利息,于2015年8月22日偿还本金5万元,于2015年12月11日抵偿房款868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剩余欠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归还。综上所述,原告借给被告南阳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本金17万元,被告仅偿还136800元后,拒不归还剩余欠款及利息,被告陈真应对所欠借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所欠原告借款人民币33200元并自2015年5月1日起按每月15‰计算利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南阳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未提出答辩。被告陈真辩称,对原告借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还原告一共137800元,还的是本金。诉讼中,因被告南阳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因本案涉及刑事犯罪,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刁运涛的起诉。诉讼费63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雅丽审 判 员  相庆磊人民陪审员  李 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韩 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