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02刑初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302刑初575号公诉机关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2016年5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一刑诉[2016]5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玉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被害人崔某、被害人林某近亲属的诉讼代理人裴某、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3日22时09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冀C×××××号小型汽车在秦皇岛市海港区顺民族路由南向北行驶到与河北大街交叉口,遇被害人林某驾驶冀C×××××号轿车顺河北大街由东某到与民族路交叉口向南左转弯过程中,双方相撞后,致使林某车辆向后移动,将在路口内由南向东北步行的被害人崔某撞倒,造成林某、林某车内乘员杨某、步行人崔某受伤,林某与陈某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陈某某弃车逃逸。林某经秦皇岛市第一医院抢救无效于2016年4月14日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林某、杨某无责任;崔某承担次要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指控的事实有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杨某、崔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等人的证言;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请求对被告人陈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且当庭自愿认罪,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3日22时09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冀C×××××号小型汽车在秦皇岛市海港区顺民族路由南向北行驶到与河北大街交叉口,遇被害人林某驾驶冀C×××××号轿车顺河北大街由东某驶至与民族路交叉口向南左转弯过程中,双方相撞后,致使林某车辆向后移动,将在路口内由南向东北步行的被害人崔某撞倒,造成林某、林某车内乘员杨某、步行人崔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陈某某弃车逃逸。被害人林某经秦皇岛市第一医院抢救无效于2016年4月14日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杨某无责任;造成崔某受伤的事故中陈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崔某承担次要责任。另查,被告人陈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已协商解决,被告人陈某某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崔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酒精检验报告书,秦皇岛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谅解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且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悔罪并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且得到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综合考虑本案具体情节,故对被告人陈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玉红人民陪审员 邵福英人民陪审员 王晓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彭 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