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阆执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戚永申请执行程开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永,程开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阆执字第265号申请执行人:戚永,男,汉族,生于1964年2月7日,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程开树,男,汉族,生于1951年9月7日,住四川省阆中市。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阆民初字第150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戚永申请执行程开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程开树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国审判员 蒲剑平审判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