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3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李万贵与赵俊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贵,赵俊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3民初470号原告:李万贵,男,1969年8月28日出生,住天祝县。被告:赵俊华,男,1973年3月19日出生,住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原告李万贵与被告赵俊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在送达过程中查明赵俊华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向原告李万贵书面通知,要求向本院提供被告赵俊华确切的送达地址,以便及时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向被告赵俊华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告知交纳公告费的具体方式及期间。届满后原告李万贵未向本院提供被告赵俊华确切的送达地址,亦未交纳公告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万贵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81元,减半收取计241元,由原告李万贵负担。审 判 长 王永辉审 判 员 胡 玉人民陪审员 李天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