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2执异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亚飞雪与被执行人牛姝丽、左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亚飞雪,牛姝丽,左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2执异1号案外人:开远市大福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开远市。法定代表人:牛姝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凌云昆,云南法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申请执行人:亚飞雪,女,1983年生,汉族,住开远市。被执行人:牛姝丽、女,1976年生,汉族,住开远市。被执行人:左奇龙、男,1978年生,汉族,住开远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亚飞雪与被执行人牛姝丽、左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开远市大福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本院冻结被执行人牛姝丽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41203元的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开远市大福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称,我公司授权委托牛姝丽代收向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贷款,被法院误当作被执行人牛姝丽的个人存款予以冻结。现请求执行法院立即解除对我公司财产的冻结。亚飞雪称,被执行人牛姝丽就是开远市大福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公司的资金往来应在公司的账户上进行,而法院冻结的是被执行人牛姝丽的个人账户上的存款,与公司无关。开远市大福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的执行异议不能成立,应驳回其异议申请。牛姝丽称,法院误将开远市大福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向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贷款当作被执行人牛姝丽的个人存款予以冻结,执行法院应立即解除对开远市大福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贷款的冻结。左奇龙经本院送达执行听���通知书未到庭参与听证,也未提供书面意见。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亚飞雪与被执行人牛姝丽、左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的(2016)云2502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亚飞雪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银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牛姝丽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上的余额为146347.50元。本院于2017年2月9日冻结了该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41203元。于2017年2月24日冻结了左奇龙在开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8876.81元。案外人开远市大福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本院冻结牛姝丽上述存款的执行行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对冻结左奇龙在开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案外人对银行存款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按照金融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本院所冻结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是被执行人牛姝丽在金融机构登记的个人银行账户,账户上的钱款应认定为属于被执行人牛姝丽个人所有,案外人开远市大福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不是该账户的权利人,其异议请求不能成立。关于案外人开远市大福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称“公司授权委托牛姝丽代收垫富宝公司发放的贷款被法院误当被执行人牛姝丽的个人存款予以冻结”,以及牛姝丽称“法院误将开远市大福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贷款当作被执行人牛姝丽个人存款予以冻结”的观点,本院认为,案外人开远市大福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牛姝丽之间的经济往来、账款性质等属另外的法律关系,故开远市大福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及牛姝丽的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开远市大福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洪亮审判员 马磊审判员 段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谭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