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民初1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选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选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1717号原告: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晓英。委托代理人:郭宏伟。被告:刘选宁,庆阳市西峰区人。原告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选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起诉,立案后,在审理中,2017年5月17日原告以遗漏被告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95元,减半收取347.5元,由原告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金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蕙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