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闫学义、郑金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学义,郑金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38号申请执行人:闫学义,男,1956年10月9日生,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郑金亮,男,1962年7月16日生,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闫学义与郑金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4)胶商初字第1991号民事调解书]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瑞国审 判 员 秦 涛代理审判员 袁明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