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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闫学义、郑金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学义,郑金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38号申请执行人:闫学义,男,1956年10月9日生,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郑金亮,男,1962年7月16日生,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闫学义与郑金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4)胶商初字第1991号民事调解书]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瑞国审 判 员  秦 涛代理审判员  袁明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