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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1民初4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刘晓青、范彩云等与王红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青,范彩云,王红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1民初427号之一原告:刘晓青,男,1964年2月1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原告:范彩云,女,1971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郎海华,江西郎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红群,女,1976年6月10日生,汉族,住上饶市万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青、范彩云与被告王红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晓青、范彩云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青、范彩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800元,由原告刘晓青、范彩云负担。审 判 长  黄 丹人民陪审员  褚月英人民陪审员  沈文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