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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志仁刑事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津0114刑申2号申诉人张志仁:你为原审被告人张合强奸一案,对本院(2013)武刑初字第345号刑事判决不服,曾于2014年4月30日以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予以驳回。现再次以上述理由提出申诉,请求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申诉人张志仁系原审被告人张合之父。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你提出的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问题,经审查,原审被告人张合违背妇女意志,多次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并均遭到被害人的强烈反抗(从张合作案中被抓挠的照片留下的痕迹可以佐证),原审供证吻合一致,且多次强奸持续发生在近一年的时间内,原审认定其为情节恶劣,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一款、三款(一)项的规定,对其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定罪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并非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原判决已充分考虑了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量刑并无不当。同时,对你提交的张万山、张雪山、张瑞、王建春、高承发、聂红兰、兰国新出具或签字的证明材料,只是证明原审被告人张合经常帮助被害人干一些农活等事宜,并不能证明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不清或确有错误,该证明材料与原审认定张合强奸的犯罪事实没有关联性,亦不属于“新证据”。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规定第三百七十五条: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五)认定罪名错误的;(六)量刑明显不当的;(七)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八)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九)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申诉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