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2民初5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冷超杰与闻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超杰,闻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22民初5943号原告:冷超杰,男,199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委托代理人:冷忠良,男,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父。被告:闻伟,男,198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冷超杰与被告闻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冷超杰的委托代理人冷忠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闻伟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冷超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清偿苗木款48000元,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诉称的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被告向原告购买红叶石楠苗木4800颗,于2013年4月8日出具三联单一份。该款因被告当时未支付,后经原告索要,经双方核算每棵苗木价款10元,共计48000元,被告于2014年4月8日出具欠条一张。被告至今未支付货款,侵害了原告的权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被告闻伟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收据一张、欠条一张,被告闻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抗辩权利的放弃,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本院经审查确认事实如下:2013年4月8日,原告冷超杰应被告闻伟要求,向其供应红叶石楠4800棵。2014年1月2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闻伟出具欠条一张,确认收到红叶石楠树苗4800棵(2公分规格),每棵价值10元,共计价款48000元未支付货款。经多次催要,被告未能支付,原告遂起诉来院。案件审理过程中,因被告闻伟下落不明,本院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原告为此垫付公告费400元,送达民事判决书仍需支付公告费4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闻伟向原告冷超杰购买红叶石楠4800棵,经双方结算出具欠条后,未能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诉请被告立即支付货款48000元,理由正当,予以支持。被告闻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判,原告因此支付的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闻伟承担。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闻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冷超杰货款48000元;二、被告闻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冷超杰垫付的公告费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闻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凌 燕人民陪审员 柏培华人民陪审员 黄丽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晓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