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27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詹某、刘某与被执行人叶某、吴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解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某,刘某,叶某,吴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7执231号申请执行人詹某,男,汉族,个体,住金溪县石门乡。申请执行人刘某,女,汉族,个体,住金溪县秀谷镇。被执行人叶某,男,汉族,个体,住金溪县秀谷镇。被执行人吴某,男,汉族,个体,住金溪县秀谷镇。被执行人朱某,男,汉族,个体,住金溪县秀谷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詹某、刘某与被执行人叶某、吴某、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18日裁定查封叶某在秀谷镇环宇学校住宅小区C栋东*号房屋一栋(证号为金2009秀谷0****6),现因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叶某出卖该查封的房屋给案外人张敬仁、李慧华夫妇,且卖房款已入本院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叶某在秀谷镇环宇学校住宅小区C栋东*号房屋一栋(证号为金2009秀谷0****6)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爱平人民审判员 杨小琴人民陪审员 章楠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桂明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