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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6财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马利龙、刘彦会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利龙,刘彦会,李江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6财保49号申请人:马利龙,男,1984年2月7日生,汉族,住灵寿县。委托代理人:雷文魁,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彦会,男,1982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平山县。被申请人:李江挪,男,1979年4月4日生,汉族,住平山县。申请人马利龙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彦会、李江挪存款100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当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马利龙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寿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利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彦会、李江挪存款1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于该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案件受理费1020元,由申请人马利龙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娅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