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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罗某某李某某方某某郑某妹李某青林某旭等开设赌场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合议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梅,郑某妹,罗某钦,李某扬,林某旭,方某烈,李某青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5刑初29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梅,女。因本案于2016年8月12日被抓获,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9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被告人郑某妹,女。因本案于2016年8月12日被抓获,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9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被告人罗某钦,男。因本案于2016年8月12日被抓获,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9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扬,男。因本案于2016年8月12日被抓获,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9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被告人林某旭,男。因本案于2016年8月12日被抓获,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9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被告人方某烈,男。因本案于2016年8月12日被抓获,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9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青,男。因本案于2016年8月12日被抓获,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9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6〕18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梅、郑某妹、罗某钦、李某扬、林某旭、方某烈、李某青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百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梅、郑某妹、罗某钦、李某扬、林某旭、方某烈、李某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开始,被告人郑某梅、郑某妹、罗某钦、李某扬、林某旭、方某烈为非法牟利,通过微信组建“世家牛牛群1号”、“世家.9-ll包100-200”等微信群,利用微信“抢红包”功能,以“斗牛”和“扫雷”的方式开设赌场。郑某梅为总负责人,负责赌场所有运营,并设定赌博规则、赔率等;郑某妹为“扫雷”群群主,负责组建、管理“扫雷”群,拉人进群及监督群员结账,每天获利人民币100元及赌博群收益10%的分成;罗某钦为“扫雷”群管理人,负责在“扫雷”群里给参赌人员赔付,每天获利人民币100元及赌博群收益10%的分成;李某扬负责拉人进群参赌,每天获利人民币100元及赌博群收益10%的分成;林某旭为“牛牛”群财务,负责记账和赔付,每天获利人民币100元及赌博群收益10%的分成;方某烈为“牛牛”群“车手”,负责发“红包”,每天获利200元到500元不等;李某青为“扫雷”后台,负责监督赔付情况,每天获利人民币200元到500元不等。经统计,郑某梅等人共抽头渔利人民币90793元。2016年8月12日,公安机关将郑某梅、郑某妹、罗某钦、李某扬、林某旭、方某烈、李某青及参赌人员郭某、邱某、舒某(三人均已行政处罚)抓获;2016年8月17日,公安机关将参赌人员朱铬勇(已行政处罚)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梅、郑某妹、罗某钦、李某扬、林某旭、方某烈、李某青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涉案账本,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抓获经过,微信聊天截图,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银行交易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告人身份信息,证人彭某的证言,检查笔录,扣押笔录,郑某梅、郑某妹、罗某钦、林某旭、李某青的辨认笔录,被告人郑某梅、郑某妹、罗某钦、李某扬、林某旭、方某烈、李某青的供述与辩解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梅、郑某妹、罗某钦、李某扬、林某旭、方某烈、李某青为牟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本院提交深南检量建〔2017〕282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梅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郑某妹、罗某钦、李某扬、林某旭、方某烈、李某青判处一年左右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被告人郑某梅、郑某妹、罗某钦、李某扬、林某旭、方某烈、李某青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梅、郑某妹、罗某钦、李某扬、林某旭、方某烈、李某青利用微信设立专门用于赌博的平台,组织赌博活动,接受投注并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郑某梅系总负责人,负责赌场运营,系主犯;被告人郑某妹、罗某钦、李某扬、林某旭分工负责赌场经营并参与利润分成,被告人方某烈、李某青受雇参与赌场经营,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本院根据各自所起作用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梅、郑某妹、罗某钦、李某扬、林某旭、方某烈、李某青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本案开设赌场的持续时间、规模、造成的危害后果等事实情节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2日起执行至2019年8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郑某妹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2日起执行至2017年8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三、被告人罗某钦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2日起执行至2017年8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四、被告人李某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2日起执行至2017年8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五、被告人林某旭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2日起执行至2017年8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六、被告人方某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2日起执行至2017年7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七、被告人李某青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2日起执行至2017年7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八、缴获的用于赌博的手机、ipad平板、记账本一批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婷婷人民陪审员  辛倩平人民陪审员  雷新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石银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