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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3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与常、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常**,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3民初35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朝阳北路*号。负责人:李**,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男,1972年2月5日出生,十堰华融法律事务所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代理权限: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上诉、反诉,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被告:常**,男,汉族,1970年9月29日出生,住茅箭区,被告:陈**(常**之妻),汉族,1975年7月2日出生,住茅箭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诉被告常**、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常**、陈**去向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且案件事实复杂,需要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旗红审 判 员  曾 毅人民陪审员  李艳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庹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