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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河北宏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海龙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宏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执351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宏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中华北大街370号北郡A区2号至5号楼。被执行人:李海龙,男,1987年4月11日出生,住河北省定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调字(2016)第1161号调解书,在执行河北宏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海龙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为便于该案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调字(2016)第1161号调解书,关于执行河北宏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海龙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定新乐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占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