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民终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江西奇丽印刷有限公司、程金玲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奇丽印刷有限公司,程金玲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终6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奇丽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工业开发区工业二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5037675。法定代表人:朱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笑吟,江西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金玲,女,1973年出生,汉族,南昌市新建区人,住南昌市新建区,���诉人江西奇丽印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金玲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16)赣0112民初1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西奇丽印刷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以与被上诉人程金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西奇丽印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西奇丽印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江西奇丽印刷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审裁定。审判长 刘 岚审判员 胡 萍审判员 王革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 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