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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4执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马永铭、白维凤、马连国、吴长华、白维清与马明勇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永铭,白维凤,马连国,吴长华,白维清,马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柳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24执1135号申请执行人马永铭,男,1991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柳河县。申请执行人白维凤,女,1973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柳河县。申请执行人马连国,男,75岁,汉族,农民。住柳河县。申请执行人吴长华,女,69岁,汉族,农民,住柳河县。申请执行人白维清,男,1963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柳河县。被执行人马明勇,男,1968年4月9日生,汉族,住柳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永铭、白维凤、马连国、吴长华、白维清与被执行人马明勇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根据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克军执行员  王双海执行员  杜兴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