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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申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河南中青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杨娇娇旅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河南中青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杨娇娇,北京千里雪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4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中青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杨延军,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英美,河南洲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龙玉,河南洲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娇娇,女,汉族,1986年11月27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淅川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千里雪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宁涛。再审申请人河南中青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娇娇、北京千里雪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408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河南中青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杨娇娇在本案中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申请人中青公司也非适格的被告,本案中原审被告千里雪公司为真正的责任主体,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请求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408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杨娇娇通过e路同行交易平台在申请人公司处购买马尔代夫白金岛7天5晚自由行三份并支付费用101750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即构成合同关系,因该部分款项被冻结,被申请人杨娇娇另向申请人公司支付款项101750元,申请人公司应将多收取被申请人杨娇娇的101750元旅游款项退还,且一审已查明申请人公司向被申请人杨娇娇出具证明同意将多收取的款项转账给被申请人杨娇娇,亦证明了本案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河南中青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绍斌审判员  张玉霞审判员  郜仙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乔子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