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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执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振芳、刘志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芳,刘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576号申请执行人:王振芳,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被执行人:刘志刚,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申请执行人王振芳与被执行人刘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43565元,已执行0元,未执43565元。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景长审 判 员  张伯虎代理审判员  赵金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艾文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