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828执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9-16
案件名称
原告刀有林诉被告王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刀有林,王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828执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刀有林,男,1959年11月8日生,傣族,云南省澜沧县人,农民,现住澜沧县上允镇白糖二厂路移民搬迁点。委托代理人苏王凤,女,1963年7月12日生,汉族,云南省澜沧县人,农民,现住澜沧县谦六乡腊撒村民委员会勐撒寨。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王玉玲,女,拉祜族,1970年8月29日生,云南省澜沧县人,农民,现住澜沧县城原烟厂路边。本院在执行(2015)澜民初字第104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刀有林与被执行人王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玉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玉玲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王玉玲支付申请执行人刀有林借款本金及利息64000元,以及承担执行费860元,共计648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王玉玲购买于澜沧县佛房老街预留地已经另案保全,被执行人王玉玲现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将情况反馈给申请人刀有林后,申请人刀有林同意终结(2016)云0828执9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志云审判员 赵定国审判员 唐 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