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4执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夏泽松、高敬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泽松,高敬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4执577号被执行人夏泽松(又名夏云飞),男,1990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清苑县,。被执行人高敬远,男,1995年6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唐县,。本院在执行夏泽松、高敬远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夏泽松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634执577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夏泽松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东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