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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4执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夏泽松、高敬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泽松,高敬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4执577号被执行人夏泽松(又名夏云飞),男,1990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清苑县,。被执行人高敬远,男,1995年6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唐县,。本院在执行夏泽松、高敬远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夏泽松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634执577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夏泽松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东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