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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81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宋某与张某甲彩票、奖券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张某甲

案由

彩票、奖券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81民初175号原告:宋某,性别:××。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卫政,山西省前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甲。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乙。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昌元,山西远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某与被告张某甲彩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宋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业经审理,双方当事人已明确了各自的过错责任,并念及双方之间的姻亲关系,一致表示案外和解,且已达成和解协议,为此,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同时也是其对解纷方式的自我选择。人民法院应尊重和保障当事人正当行使该项权利,对符合撤诉条件的行为应予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 判 员  侯王平人民陪审员  温显东人民陪审员  殷永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银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