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4民初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1240张帅与赵文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帅,赵文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民初1240号原告:张帅,男,1992年9月27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宿迁市宿豫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睢宁县群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文文,女,出生年月及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睢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帅与被告赵文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帅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彦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仝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