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6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民初792号原告:宋某,女,1986年12月14日生,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王某,男,1984年3月5日生,户籍地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现羁押于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丛梓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国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