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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3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吴绍珲与郑州金水耶鲁外语培训学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绍珲,郑州金水耶鲁外语培训学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3151号原告吴绍珲,男,199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卫辉市县。被告郑州金水耶鲁外语培训学校,住所东风路。法定代表人崔啸。委托代理人柴青坡,系学校员工。委托代理人周亚男,系学校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绍珲诉被告郑州金水耶鲁外语培训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绍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绍珲撤回对被告郑州金水耶鲁外语培训学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173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雷海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 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