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民终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孙妍与赵玉兰、赵祺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妍,赵玉兰,赵祺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民终5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妍,女,198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玉兰,女,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祺楠,男,198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上诉人孙妍因与被上诉人赵玉兰、赵祺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抚顺望花区人民法院(2016)辽0404民初1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当发回重审。2015年11月10日收条的背面为赵祺楠的身份证复印件,该收条记载:今收到卖方订金10000元整,壹万元。如违约不返还。赵祺楠和赵玉兰分别在收款人处签名捺印。发回重审后,应当对赵玉兰、赵祺楠是否共同收取孙妍10000元的事实予以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抚顺望花区人民法院(2016)辽0404民初184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孙妍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孟丽& # xB;审判员 王向军审判员 曹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洁 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