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钟鸣、金秀娟与钟玲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鸣,金秀娟,钟玲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323号原告:钟鸣,男,1964年8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金秀娟,女,1963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钟玲,女,1968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钟鸣、金秀娟诉被告钟玲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钟鸣、金秀娟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鸣、金秀娟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钟鸣、金秀娟负担(已付)。审判员 邬建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伍怡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