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兵0302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图木舒克市嘉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图木舒克市润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图木舒克市嘉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图木舒克市润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兵0302民初314号原告:图木舒克市嘉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图木舒克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胡明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新,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图木舒克市润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图木舒克市。法定代表人:唐润明,总经理。原告图木舒克市嘉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图木舒克市润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图木舒克市嘉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图木舒克市润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见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图木舒克市嘉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图木舒克市润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润景公司)支付货款1125850.14元;2.判令被告润景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50663元;3.判令被告润景公司负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嘉盛公司于2015年度、2016年度向被告供应混凝土,2016年8月,双方对账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1125850.14元,被告承诺于2017年2月前付清货款,但至今为止,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支付。被告润景公司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结算单及对账明细表,拟证明被告嘉盛公司自2015年至2016年8月19日欠原告货款1125850.14元,被告承诺于2017年2月前付清货款;2.原告陈述,拟证明原告多次安排工作人员向被告催要货款,被告至今未支付。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嘉盛公司于2015年度、2016年度向被告供应混凝土,2016年8月16日,双方对账结算,被告润景公司欠原告货款1125850.14元,被告承诺于2017年2月前付清货款,被告润景公司在结算单上盖章并有负责人签名予以确认,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为止未支付货款。本院认为,从原、被告的买卖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的意愿,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于以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嘉盛公司将货物交付于被告,被告润景公司应当按约定的数额和期限支付货款1125850.14元,被告润景公司未按期支付货款时违约,原告嘉盛诉请被告支付货款1125850.14元,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故对原告嘉盛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自2017年2月1日起至2017年4月1日止,以1125850.14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4.35%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为10601.75元,对原告主张被告润景公司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10601.75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的结算单中载明,被告承诺于2017年2月前支付货款,现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润景公司自2016年8月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与约定不符,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图木舒克市润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图木舒克市嘉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125850.14元;二、被告图木舒克市润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图木舒克市嘉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付款损失10601.75元;三、驳回原告图木舒克市嘉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94元,由被告图木舒克市润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431.63元,原告图木舒克市嘉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62.3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建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兴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