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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3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郑胜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胜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03执331号移送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址地: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郑胜连,男,1954年4月18日生,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居住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移送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郑胜连犯盗窃罪追缴罚金一案,本院(2014)永刑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郑胜连应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此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根据移送执行人的移送,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金融、车管、房管、工商等部门,并到其家中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郑胜连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满释放后长期闲赋在家,无正当职业,无收入来源,未娶妻生子,独自一人生活,日常生活靠政府的五保户补助款维持,现所住的房子还是他父亲遗留下来的土坯危房,经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证实被执行人郑胜连家庭生活困难,系村里的五保户。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案执行标的1500元暂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闽0803执33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锦  玉审判员 孔  祥  村审判员 范  佳  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春美(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