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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执2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安徽华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执行通知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103执2046号安徽佑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赵健海、万赵玲、王沛、赵文慧、李海、唐蔚霞:安徽华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7)皖0103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5月18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安徽佑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安徽华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51万元,利息77362.33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1月3日,2017年1月4日之后利息以151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支付律师费15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4830元;二、申请人安徽华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赵健海名下位于龙岗开发区、赵文慧名下位于明光路、唐蔚霞名下位于铜陵北路的房屋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17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执行人赵健海、万赵玲、王沛、赵文慧、李海、唐蔚霞对被执行人安徽佑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额17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案件受理费969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0887元,由被执行人安徽佑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赵健海、万赵玲、王沛、赵文慧、李海共同负担。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