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3民初2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2261陈军与灌云县云联客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灌云县云联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2261号原告:陈军,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被告:灌云县云联客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938209-0,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振兴南路6号。负责人:郭治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军与被告灌云县云联客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军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军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陈军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汤锦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