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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1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龙启林、曾有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启林,曾有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130号申请执行人龙启林,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柳江县。被执行人曾有粮,男,197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柳江县。龙启林与曾有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7日作出的(2016)桂0221民初6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曾有粮没有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龙启林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5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曾有粮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至今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221民初6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依贤审判员  韦作鼎审判员  吴少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覃晓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