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17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迪瑞达自动化有限公司与湖南高院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迪瑞达自动化有限公司,湖南高远电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7685号原告:深圳市迪瑞达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法定代表人:魏家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文勇。被告:湖南高远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法定代表人:唐杰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迪瑞达自动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高院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2017年1月10日,被告湖南高远电池有限公司对原告深圳市迪瑞达自动化有限公司提出反诉。2017年5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亦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深圳市迪瑞达自动化有限公司撤诉;二、准许反诉原告湖南高远电池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案件本诉受理费人民币207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38元,由原告深圳市迪瑞达自动化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反诉受理费人民币54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3元,由反诉原告湖南高远电池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陈 霞人民陪审员 余生华人民陪审员 吴月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桂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