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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91民特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17民特41号申请人廖伟与被申请人李凤贤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伟,李凤贤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91民特41号申请人:廖伟,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被申请人:李凤贤,女,194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申请人廖伟与被申请人李凤贤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申请人廖伟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廖伟撤回申请。审判员  吴小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