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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执128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常熟华联科创有限公司、常熟市第二造纸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常熟华联科创有限公司,常熟市第二造纸有限责任公司,宋锦康,朱建明,王瑞云,朱人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128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常熟市黄河路12号国际贸易中心B幢101、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738469780。主要负责人马天舒,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卢携,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熟华联科创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方浜工业集中区虞浜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72739305-2。法定代表人朱建明。被执行人常熟市第二造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唐市镇河北街1号,组织机构代码74558814-4。法定代表人宋锦康。被执行人宋锦康,男,1948年7月7日生,汉族,住常熟市。被执行人朱建明,男,1960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常熟市。被执行人王瑞云,女,1959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常熟市。被执行人朱人欢,男,1985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常熟市。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常熟华联科创有限公司、常熟市第二造纸有限责任公司、宋锦康、朱建明、王瑞云、朱人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28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常熟华联科创有限公司归还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编号为苏州银行字[2014320581001]第[000902]号《企业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1159861.40元,支付计算至2016年3月7日利息(含罚息、复利)116776.28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企业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含对应的复利)、罚息。二、常熟华联科创有限公司归还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编号为HT0013114003897号的《银行承兑协议》项下垫款319924.78元,支付计算至2016年3月7日的利息48609.86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上述《银行承兑协议》约定计算的罚息。三、常熟华联科创有限公司归还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编号为HT0013114003908号的《银行承兑协议》项下垫款7.5万元,支付计算至2016年3月7日的利息11287.50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上述《银行承兑协议》约定计算的罚息。四、常熟华联科创有限公司归还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编号为HT0013114003924号的《银行承兑协议》项下垫款1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6年3月7日的利息15050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上述《银行承兑协议》约定计算的罚息。五、常熟华联科创有限公司归还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编号为HT0013114003946号的《银行承兑协议》项下垫款32.5万元,支付计算至2016年3月7日的利息48750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上述《银行承兑协议》约定计算的罚息。六、常熟华联科创有限公司归还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编号为HT0013114003957号的《银行承兑协议》项下垫款25万元,支付计算至2016年3月7日的利息37375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上述《银行承兑协议》约定计算的罚息。七、常熟华联科创有限公司归还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编号为HT0013114004036号的《银行承兑协议》项下垫款25万元,支付计算至2016年3月7日的利息36625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上述《银行承兑协议》约定计算的罚息。八、常熟华联科创有限公司归还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编号为HT0013114004056号的《银行承兑协议》项下垫款32.5万元,支付计算至2016年3月7日的利息47450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上述《银行承兑协议》约定计算的罚息。九、常熟华联科创有限公司归还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编号为HT0013114004070号的《银行承兑协议》项下垫款3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6年3月7日的利息44250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上述《银行承兑协议》约定计算的罚息。十、常熟华联科创有限公司归还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编号为HT0013114004113号的《银行承兑协议》项下垫款3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6年3月7日的利息43050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上述《银行承兑协议》约定计算的罚息。十一、常熟华联科创有限公司归还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编号为HT0013114004129号的《银行承兑协议》项下垫款35万元,支付计算至2016年3月7日的利息50050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上述《银行承兑协议》约定计算的罚息。十二、常熟华联科创有限公司归还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编号为HT0013114004148号的《银行承兑协议》项下垫款5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6年3月7日的利息71250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上述《银行承兑协议》约定计算的罚息。十三、常熟华联科创有限公司归还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编号为HT0013114004183号的《银行承兑协议》项下垫款3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6年3月7日的利息41850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上述《银行承兑协议》约定计算的罚息。十四、常熟华联科创有限公司归还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编号为HT0013114004202号的《银行承兑协议》项下垫款3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6年3月7日的利息41700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上述《银行承兑协议》约定计算的罚息。十五、常熟华联科创有限公司归还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编号为HT0013114004224号的《银行承兑协议》项下垫款4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6年3月7日的利息55200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上述《银行承兑协议》约定计算的罚息。十六、常熟华联科创有限公司归还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编号为HT0013114004263号的《银行承兑协议》项下垫款6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6年3月7日的利息81300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上述《银行承兑协议》约定计算的罚息。十七、常熟华联科创有限公司归还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编号为HT0013114004395号的《银行承兑协议》项下垫款4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6年3月7日的利息51600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上述《银行承兑协议》约定计算的罚息。十八、常熟华联科创有限公司归还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编号为HT0013114004453号的《银行承兑协议》项下垫款55万元,支付计算至2016年3月7日的利息70125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上述《银行承兑协议》约定计算的罚息。十九、常熟华联科创有限公司归还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编号为HT0013114004463号的《银行承兑协议》项下垫款5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6年3月7日的利息63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上述《银行承兑协议》约定计算的罚息。二十、常熟华联科创有限公司归还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编号为HT0013114004473号的《银行承兑协议》项下垫款4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6年3月7日的利息50200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上述《银行承兑协议》约定计算的罚息。二十一、常熟华联科创有限公司归还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编号为HT0013114004478号的《银行承兑协议》项下垫款29万元、支付计算至2016年3月7日的利息36395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上述《银行承兑协议》约定计算的罚息。二十二、常熟华联科创有限公司支付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律师代理费17万元。上述第一至二十二项款项,常熟华联科创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十三、常熟市第二造纸有限责任公司对常熟华联科创有限公司的涉案债务在最高额8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十四、宋锦康、朱建明、王瑞云、朱人欢对常熟华联科创有限公司的涉案债务分别在最高额8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常熟华联科创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19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43193.5元,由常熟华联科创有限公司负担。常熟市第二造纸有限责任公司、宋锦康、朱建明、王瑞云、朱人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2月0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除扣划部分款项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查询: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常熟市第二造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常熟市沙家浜镇唐市河北街1号房产【丘(地)号分别为:×××】,因上述房屋由另案首封并设定有抵押权,故本案目前暂不便处置;也未发现有其他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常熟市第二造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汽车因不知下落,暂无法处置;也未发现有其他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且被执行人负债较多,法院有多件案件在执行。2017年3月16日,本案裁定受理常熟市第二造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现已强制执行到位计人民币2006元,尚未执行到位标的为人民币9224673.82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及终结执行均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其他方便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28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钱俊华审 判 员  步全赢代理审判员  陆大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一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