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民终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唐仲林与方德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仲林,方德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民终10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仲林,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德才,男,195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上诉人唐仲林因与被上诉人方德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川1102民初1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4月24日收到原审法院送达的交纳上诉费通知,该通知明确告知上诉人应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3056元。经审查,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唐仲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庆金审判员 周 雯审判员 龚绍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熊 璐本案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