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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2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刘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402刑初184号公诉机关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涛,男,1990年10月18日出生于枣庄市市中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枣庄市市中区。2017年5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枣市中检公一刑诉﹝201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30日14时52分,被告人刘涛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D×××××微型轿车行驶至S240省道-142公里处时被查获。经酒精含量检验,被告人刘涛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19.1mg/100m1,达到醉酒后驾车程度。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车辆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视听资料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刘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17年6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傅晓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锦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