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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2民初2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胡斌与张慧、夏林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斌,张慧,夏林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82民初2034号原告:胡斌,男,197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现住建德市。被告:张慧,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告:夏林华,女,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原告胡斌与被告张慧、夏林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温建兵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慧、夏林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胡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粉刷工资款130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尚欠工程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张慧、夏林华系夫妻关系。2012年上半年,被告张慧将其承建的建德市三都镇桔香嘉园工程中的粉刷工程发包给原告,原告按照被告张慧的要求进行施工,至2015年12月30日,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张慧尚欠原告粉刷工程款130000元,并出具了欠据一份,但该款至今未付。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据、补发结婚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复印件(加盖建德市档案馆档案证明章)各一份,用于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被告张慧、夏林华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视为其放弃抗辩、举证及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欠据,补发结婚登记证审查处理表,本院审查后,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根据原告陈述和上述有效证据,本院认定本案案件事实如原告所述。另查明,被告张慧、夏林华于1998年10月5日登记结婚,本案所欠的粉刷工程款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口头)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被告张慧于2015年12月30日对未付的工程款进行确认后仍未支付工程款,系引起本案纠纷的责任方,应当立即支付工程款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夏林华与被告张慧系夫妻关系,本案工程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该工程款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慧、夏林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慧、夏林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胡斌工程款130000元,并支付2017年4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尚欠工程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张慧、夏林华共同负担。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温建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盛 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