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23民初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23民初1027号原告:张某某,女,198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存文,甘肃同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某某,男,198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存文,被告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次子金某甲由原告抚养、长子金某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0年1月11日在榆中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10月1日生育长子金某乙,于2016年11月28日生育次子金某甲。婚后原告尽心尽力为家庭付出和操劳,自从小儿子出生后,被告态度来了个360度大转弯,嫌我又给他们家生了儿子,隔三差五的找茬骂我,更可恶的是被告和他父母串通一气,将我和孩子强行送到了我娘家,放下孩子后他们就走了,对我和孩子再也不闻不问,不管不顾。被告一家声称不要我和孩子了,让我和孩子再不要回他们家了,自从我生下小儿子,被告就对孩子没有过询问和关心,更没有做到尽父亲的责任,被告遗弃我们母子的行为违背常理和伦理道德,彻底伤了原告的心,导致我们感情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且无和好可能,只有离婚才能解脱。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金某某辩称,双方夫妻感情还没有破裂,为了家庭和孩子,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交的结婚证等证据被告均无异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订立婚约,于2010年1月11日在榆中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10月1日生育长子金某乙,于2016年11月28日生育次子金某甲。共同生活中,夫妻双方缺乏沟通交流,因家务琐事时有争吵,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得以维系的基础,感情破裂是夫妻离婚的前提条件,庭审中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又坚决不同意离婚。双方在婚姻生活中虽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生育了两个孩子需要尽抚养义务,只要多加强夫妻间的沟通交流,双方和好存在可能,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及家庭和睦,保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谈敦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