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民终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刘正武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华容县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华容县支公司,刘正武,张勇,尚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民终3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四路43号,组织机构代码74801740-0。负责人:罗磊,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显文,湖南惠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华容县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城关镇迎宾南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3091982117W。负责人:肖子敬,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正武,男,194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华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国祥,华容县北景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勇,男,198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尚政,男,199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华容县。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华容县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正武、张勇、尚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2016)湘0623民初1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中山中心支公司)以与刘正武达成和解协议(刘正武自愿同意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按一审法院判决的金额减少平安财险中山中心支公司理赔款4000元)为由,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平安财险中山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 蓓审判员 刘 霁审判员 吴圣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聂 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