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栾正羽等人与被执行人承德山河德健食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滦平县德健蔬菜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正羽,毛丕玉,布玉荣,钱秀莲,安国兰,吴建军,吕月华,马淑华,布艳荣,布冬华,吴国清,承德山河德健食品有限公司,滦平县德健蔬菜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199号申请执行人栾正羽,男,1952年11月26日出生,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毛丕玉,男,1949年9月19日出生,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布玉荣,女,1967年11月13日出生,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钱秀莲,女,1971年1月26日出生,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安国兰,女,1969年4月11日出生,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吴建军,男,1958年1月21日出生,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吕月华,女,1969年9月26日出生,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马淑华,女,1958年10月4日出生,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布艳荣,女,1971年6月30日出生,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布冬华,女,1970年3月3日出生,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吴国清,男,1955年3月9日出生,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承德山河德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法定代表人:曲宝东,职务:经理。被执行人滦平县德健蔬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滦平县。法定代表人:王富国,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栾正羽等人与被执行人承德山河德健食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滦平县德健蔬菜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4民初1053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被执行人承德山河德健食品有限公司、滦平县德健蔬菜专业合作社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通过对银行的查询,被执行人承德山河德健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余额0.00元,被执行人滦平县德健蔬菜专业合作社银行无开户;通过对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通过对房地产交易所的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在滦平县有房产登记信息;通过对车辆管理所的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登记车辆。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栾正羽等人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卢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丁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