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20民初3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重庆市德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德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3445号原告:重庆市德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渝隆路5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663566603Q。法定代表人:刘锦发,经理。被告:周平,女,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重庆市德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俞公司)与被告周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德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德俞公司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鲍柏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