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4执1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宋文战与张增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文战,张增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4执135-1号被执行人:张增祥,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宋文战,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文战与被执行人张增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张增祥名下银行账户,可扣划金额为10007元。当事人双方当庭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宋文战同意放弃利息部分并以10000元了解此案。申请执行人宋文战办理了领款手续。本案执行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执行人张增祥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耀新民初字第003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常连力人民陪审员 郝署英人民陪审员 赵新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记员谢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