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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224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韩某与马某甲、马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甲,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4民初131号原告韩某甲,男,回族,生于1984年9月21日,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乙,男,回族,生于1980年12月7日,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被告马某甲,男,回族,生于1955年2月11日,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被告马某乙,女,回族,生于1992年5月15日,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和明,青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某甲诉被告马某甲、马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韩某某于2017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属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国良审 判 员 冶青忠审 判 员 张文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国民书 记 员 侯财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