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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4民初2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2169号原告:王某,女,198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莫祚良,庐江县金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男,197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俊  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彭莉莉(代)附:本裁定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