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4民初2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2169号原告:王某,女,198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莫祚良,庐江县金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男,197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俊 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彭莉莉(代)附:本裁定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