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7民初13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郭治平、张春香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治平,张春香,赵宇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张作成,刘艳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1321号之一原告:郭治平,男,195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原告:张春香,女,195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原告:赵宇思,女,199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法定代理人:赵某(原告赵宇思之父),男,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60号。被告:张作成,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被告:刘艳伟,男,197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原告郭治平、张春香与被告张作成、刘艳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赵宇思申请作为原告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张作成因涉嫌犯罪羁押于宁河区看守所,其所涉及的刑事案件未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张作成现羁押于宁河区看守所,且其涉及的刑事案件尚未审结,本案须以该刑事案件审结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段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