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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01民初1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杨秀福、顾转业等与吴忠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福,顾转业,吴忠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01民初1193号原告:杨秀福,男,1992年2月12日出生,苗族,现住贵州省凯里市。原告:顾转业,女,199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贵州省凯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仙丹,贵州万木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吴忠贵,男,1993年7月18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凯里市。原告杨秀福、顾转业与被告吴忠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杨秀福、顾转业于2017年5月18日以双方想私下调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并无不当,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福、顾转业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425元,由原告杨秀福、顾转业负担。审判员  王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锐 来源:百度“”